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双公示”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桂林市旅游网  作者: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5-28  字体+ | 字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双公示事项目录

 

序号

名称

备注

行政许可

1

旅行社设立许可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下放事项

行政处罚

1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处罚

 

2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3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的处罚

 

4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拒不改正,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拒不改正,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拒不改正的处罚

 

5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6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7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8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9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的处罚

 

10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期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拒不改正,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处罚

 

11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期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拒不改正,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处罚

 

12

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处罚

 

13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或明确警示的处罚

 

14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15

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的处罚

 

16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7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8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标识或者虽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但使用超出自身质量标准等级称谓、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9

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20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导游和领队违反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服务活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情节严重的处罚

 

21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旅行社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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